(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)
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決定。
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、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。近查有些(當然不是一切)領導機關,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為濃厚。重要問題的解決,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,而是由個人做決定,黨委委員等于虛設。委員間意見分歧的事亦無由解決,并且聽任這些分歧長期地不加解決。黨委委員間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,而不是實質上的一致。此種情形必須加以改變。今后從中央局至地委,從前委至旅委以及軍區(qū)(軍分會或領導小組)、政府黨組、民眾團體黨組、通訊社和報社黨組,都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委會議制度,一切重要問題(當然不是無關重要的小問題或者已經會議討論解決只待執(zhí)行的問題)均須交委員會討論,由到會委員充分發(fā)表意見,做出明確決定,然后分別執(zhí)行。地委、旅委以下的黨委亦應如此。高級領導機關的部(例如宣傳部、組織部)、委(例如工委、婦委、青委)、校(例如黨校)、室(例如研究室),亦應有領導分子的集體會議。當然必須注意每次會議時間不可太長,會議次數不可太頻繁,不可沉溺于細小問題的討論,以免妨礙工作。在會議之前,對于復雜的和有分歧意見的重要問題,又須有個人商談,使委員們有思想準備,以免會議決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。委員會又須分別為常委會和全體會兩種,不可混在一起。此外,還須注意,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,二者不可偏廢。軍隊在作戰(zhàn)時和情況需要時,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。